公司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進一步簡便公司設立和退出
2021-12-21 13:19·最高人民法院
12月20日,公司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。此次修訂是在現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礎上,適應經濟社會發(fā)展變化的新形勢新要求,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和制度短板,對現行公司法作系統的修改完善,實質新增和修改70條左右。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,公司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性法律。黨的十八大以來,黨中央在深化國有企業(yè)改革、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、加強產權保護、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(fā)展等方面作出重大決策部署,推動公司制度和實踐進一步完善發(fā)展,對公司法修改提出一系列任務要求。修訂草案依據黨章規(guī)定,明確黨對國有企業(yè)的領導,保證黨組織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保落實的領導作用,規(guī)定:“國家出資公司中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(guī)定發(fā)揮領導作用,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,支持股東會、董事會、監(jiān)事會、高級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。”此次草案在現行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專節(jié)的基礎上,設“國家出資公司的特別規(guī)定”專章,將適用范圍由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,擴大到國有獨資、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;明確國家出資公司由國有資產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等根據授權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;加強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,要求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外部董事應當超過半數。草案完善公司登記制度,進一步簡便公司設立和退出。新設公司登記一章,明確公司設立登記、變更登記、注銷登記的事項和程序;擴大可用作出資的財產范圍,明確股權、債權可以作價出資;放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等限制,并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;完善公司清算制度,強化清算義務人和清算組成員的義務和責任;增加規(guī)定,經全體股東對債務履行作出承諾,可以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。草案深入總結我國公司制度創(chuàng)新實踐經驗,在組織機構設置方面賦予公司更大自主權。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,并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(guī)定,明確董事會是公司的執(zhí)行機構;允許公司選擇單層制治理模式,為我國企業(yè)走出去及外商到我國投資提供便利;進一步簡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,提出規(guī)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,股份有限公司設一至二名董事,有限責任公司設一名董事或者經理。此外,草案進一步完善公司資本制度,加強對股東出資和股權交易行為的規(guī)范,維護交易安全;強化控股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,新增規(guī)定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執(zhí)行職務,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,給他人造成損害的,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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