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服務的性質(zhì)不同。
對于勞務派遣單位來說,它提供的是派遣工的身份。
而到了外包公司,他們所提供的卻是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項目提供勞務服務。
2.用工需求不同。
對于勞務派遣來說,派遣企業(yè)(實際用工單位)所需要的是勞務派遣單位為自己提供約定數(shù)量的“派遣工”,而對于派遣工完成的工作量,則與勞務派遣單位無關。
對于勞務外包來說,雇主需要的是外包公司自己來完成約定的“工作量”,至于承包商要用多少勞動力,這與雇主并無實質(zhì)關系。
3.雇傭范圍不同。
勞動力派遣是指派遣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從事特定的工作,而非特定的項目,派遣勞動者通常只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項目中雇傭勞動者的一部分。
而勞務外包則是為雇主提供特定項目而非特定職位的外包雇員,外包雇員應占整個項目雇傭雇員的全部數(shù)量。
4.合同的性質(zhì)不同。
勞動派遣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,外包的是勞務派遣合同,不同的合同具有完全不同的服務性質(zhì)和協(xié)議性質(zhì)。
在勞務派遣協(xié)議中,用人單位是以派遣工的人數(shù)結算費用的,其結算方式為“工作人數(shù)乘單價”。
合同外包的發(fā)包單位根據(jù)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結算費用,其結算方式為“工作量乘以單價”。
5.不同的結算標準。
勞動派遣服務結算標準為“勞動力”,為“員工數(shù)”。
外包服務的結算標準是“工作量”,即“項目數(shù)量”。
6.管理角色不同。
員工接受的是用人單位的管理,即使某一管理人員本身就是派遣員工,但其代表并行使的依然是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能。
用工單位員工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,用工單位不參與用工單位的直接管理。
7.服務主體不同。
要求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(guī)定建立勞務派遣單位,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的法人實體。
外包勞務的承包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,也可以是個人(建議不要將其發(fā)包給個人,實際上,外包勞務常常被視為勞動關系)。
8.彼此關系不同。
勞動派遣是一種三方合作的關系,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、用工單位均存在法律關系。雇主應與派遣員工就工作崗位、勞動紀律、獎金計算、生產(chǎn)、保密等事項簽訂勞動合同,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。
外包勞務只是發(fā)包方和承包方雙方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,發(fā)包方和承包方員工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,無需簽訂任何協(xié)議。
9.不同的適用法。
作為一種用工形式,派遣方、用工方和派遣工三方關系的處理都適用勞動合同法。
勞動外包作為一種經(jīng)營服務項目,發(fā)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關系處理適用合同法。
10.違法的后果不同。
在勞務派遣關系中,如果因工作原因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,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,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。
在勞務外包服務中,雇主和承包商雇員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,雇主無需對承包商雇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,除非要求確保能夠提供必要的生產(chǎn)條件。